Ppt 斯洛維尼亞創業環境 Lenti,2009 年 5 月 19 日 匈牙利 Daniel Powerpoint 簡報 Id:6972276 近年來的經驗表明,贍養費、年金和繼承合約的數量呈增加趨勢。 受扶養人和未來繼承人的利益肯定需要簽訂此類合同,以避免受扶養人(遺囑人)死亡後複雜的法庭程序。 在詳細分析繼承人的責任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繼承債務的規定進行解釋。 20-30年前,遺產負擔的大部分是喪葬費用、遺產費用和遺囑認證程序的費用,只有較小一部分是立遺囑人的債務,但現在這個比例已經逆轉。 公司登記 由於外幣貸款和其他貸款,許多繼承的房地產在「較好的情況下」受到抵押權的限制,在「情況較差」時甚至受到執行權的限制。 其中最先進的是公司登記冊,它隨著公司實體法的製度變革而不斷發展。 社團登記和合法性監督的特殊性在於它關係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具有憲法相關性。 預算機構的登記長期混亂(有幾起成立文件缺失),也出現了合法性問題,直到2015年1月,這一情況才得到相對解決。 民法典如果透過參考合夥協議中的法律地位來決定贖回的可能性,則適用示範規則。 已經註冊的社會企業、企業家和代表,如果沒有電子郵件地址,必須在 公司登記 10 月 1 日起一年內創建電子郵件地址,以便可以向其發送正式信件。 Dnevnik 寫道,未來,經濟登記局(APR)將把帶有電子簽名的登記命令發送到這個地址,國家機構、銀行和其他法律機構將有義務接受這樣的文件。 聯合責任公司 (JLC) 指由多個個人以單一品牌名稱進行多項獨立創業活動的公司。 合夥人以其全部資產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人的責任,但不限於全部責任。 繼承人依其繼承的比例對遲到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負責。 如果繼承人知道債權人的債權而不報告,債權人可以對他行使與已知債權人相同的權利。 擔保人的擔保既是人身擔保,也是財產擔保。 在保證人的財產中,作為受遺贈人,保證人履行保證人義務的義務被列為責任,因此,在其死亡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在這方面的合法繼承。 保證人的債務以改變的形式和內容轉移給保證人的繼承人。 [39]這意味著,如果債權人違約,擔保人的繼承人將承擔 cum viribus 或 pro viribus 責任。 隨著剛剛通過的兩項法律統一決定,法院對民法基本準則的修訂已經完成。 可以說,1997年以前,現行有效的統一法律決定有46件,合議意見有25件,原則管理文書有159件,共230條民法原則。 它包含許多不屬於公司程序-公司登記冊範圍的規定。 還有一些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則,例如與禁止制度有關的無效、偏差的規定等 從歷史上看,三種身分登記制度是在不同時期形成和發展的,基於不同的物質權利。 若雙方另有約定,則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築物將在房地產登記冊中被列為獨立財產,並且所有者的建造權將被登記。 如果賣方不授予註冊許可證,或拒絕以適當的文件形式簽訂合同,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根據有效的合同,請求法院判決更換註冊許可證和文件形式適合註冊。 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方式和目的下,可以例外地徵用房地產。 被徵用的財產得到全額、無條件和立即的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公共資料管理者有義務根據要求提供資訊。 傳統的頒布通常是繼承人的負擔,但遺囑人也可以要求傳統向其他人提供某種東西或一筆金錢(子傳統)。 與遺產保險相關的費用是在遺囑認證過程中或與繼承訴訟有關的保險措施的費用(司法保證金、保留遺產財產的費用)。 在引入自動公司註冊之前,必須從法律和電子角度對要轉換為智慧表格(公司文件樣本)的表格、示範合約進行審查,以使其完全清晰。 還需要審查強制性或必要附件的清單、附件的範圍及其內容要求。 資料提供者或法定代理人對錯誤附加或錯誤填寫的附件負責。 有必要對附件清單進行合理化,並放鬆對可能不必要的可以用聲明替代的附件的管制。 會計 C) 一般沒有必要擴大可以納入簡化程序的公司範圍,儘管對於未合法註冊的合作社(即不是社會、學校、住房和儲蓄合作社,而是生產、購銷、消費合作社 是)。 基本上,不需要改變註冊程序的規定(除了可能引入“自動註冊”,這將在後面討論),而是隨著註冊數量的增加,加強合法性監管的工具箱。 A) 2012年至2014年間「公司世界」平靜,普遍沒有顧客不滿。 強制註銷程序的推出極大地清理了公司登記冊,越來越多的影子公司正在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 但恢復原狀作為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之一,可能不隻隻是財產請求權。 無效契約下提供的貨幣服務的償還-作為特定服務、可替代物-不是產權債權,而是義務債權。 還款是以恢復原狀的名義進行的,因為提供的金融服務是「可退還的」。 在許多案件判決中,法院指出,即使不能根據不同形式的責任確定侵權人的責任,也可以確定連帶損害責任,例如在本案中合同責任和不法責任形式的並置。 會計事務所 [24]因此,理論上可以認為,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經營者實際目睹了違約行為,則該經營者以其不法行為對其合同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它是透過登記設立的,縣法院有權登記。 Uakat 檢查標準,就像關聯一樣。 (重要的是檢查是否有足夠的資產。)如果有,則註冊,註冊具有成立效力,從而創建基金會。 之後創辦人就不能撤回基金會了,創辦人只有做出改變的選擇,但這只是有限的,哎呀,他不能改變基金會的名稱或用途,基金會只能在不損害資產的情況下進行修改。 創辦人不能影響基金會的決定,他對基金會的決定沒有影響力。 建國後,皇家法令並沒有將私法(賠償)和刑法的規則分開,但基本上皇家立法影響了刑法和訴訟法領域。 債務人的商業銀行由抵押貸款銀行進行再融資,因此抵押貸款銀行獲得抵押權。 抵押銀行從市場上發行與房地產貸款期限相符的抵押債券中獲得資金,抵押權最終用於保護購買證券的投資者。 這種基於德國法律的製度於上世紀二十年代在匈牙利建立,當時被稱為「財產債務」。 房貸甚至多次易手,而債務人欠同一債權人。 1997年新民​​法典也採用了類似的方法。 在生效之前,市場參與者是否沒有真正利用它是另一個問題。 Ci) 根據第 7 (1) dz) 條和第 eight (1) dz) 條修改稅前利潤 減少或增加尚未入帳的稅前利潤的項目, Cj) 稅前結果 i 由第 (11) 和 (14) 段規定的義務修改 Ck) 稅前利潤依第 18 條規定確定的金額進行修改, 納稅人在修改其稅前利潤時尚未考慮到這一點。 [12]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也主要由公司承擔。 不過,德國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也承認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董事會的情況。 相反,他們在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第 93 (3) 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董事會成員提出索賠。 即使高級官員嚴重忽視了普通、盡職盡責的管理者所應有的盡職調查要求,也有可能採取直接行動。 即使索賠人沒有產生逐項收集費用,也可以申請收集費用統一費率。 在這方面,收集成本統一費率與罰款類似。 該指令不能強制債權人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然而,在逾期付款的情況下,該指令允許債權人在不事先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債務人付款義務的情況下收取逾期利息。 審計師、稅務專家、稅務顧問、會計專家和會計師的專業利益代表機構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台北會計師 自該法生效以來,他們多次向司法部申訴,以確保《民法典》的執行。 他們的意圖也得到了國民經濟部的支持。 在許多情況下,遺囑認證聽證會上的繼承人面臨這樣一個事實:死者留下了巨額債務,而遺產無法提供足夠的保障。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如果不承諾清償債務,有機會拒絕繼承。 停滯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民法典,它徹底改變了抵押貸款法規。 HVG 獲悉,司法部已經準備好了修正案提案的第一個版本,可能會在四月提交給議會。 根據想法,修正案大致可在夏季通過,屆時房屋貸款將有所回升。 與歐爾班政府通常的立法速度相比,這一速度顯示出異常徹底的事實,這一事實表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設立公司 如果造成合約無效的一方為其行為辯解,則客觀上有義務賠償另一方因訂立合約而造成的損失(費用)(負利息)。 關於可能的製度修正案,Attila Menyhárd、Péter Köves 和 Péter Gárdos 基本上都反對即將進行的修正案。 他們認為,這還為時過早,出現的問題基本上必須透過法律解釋來解決。 然而,只有當債權人實際向債務人提出要求時,才必須記錄為債務,因為支付義務已經根據法律開始,並且存在延遲的事實。 在所有情況下,義務法部分都是關於債務人的義務,而不是債權人的權利。 然而不幸的是,這種在統一費率徵收成本情況下的教條做法造成了許多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而且沒有任何經濟效益。 顯然,轉置指令的標準是從指令以外的另一主體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 事實上,歐盟的規定是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規範這個問題,並相應地談論債權人的權利。 體制變革二十五年後,國家合法性監督原則上可以由國家行政機構從法院接管,特別是對公司而言。 現行的司法合法性監督實質上是在製度變遷時出於保障原因而形成的。 當時的要點是,為了建立法治,應該由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院組織從國家行政部門接管合法性監督。 在經歷了最初的困難之後,公司法院系統從 1988 年到 1998 年基本上得到了鞏固。 然而今天,民間國家組織已經形成並穩定下來,並不絕對需要法院解決。 國家行政方案的支持者主要指的是,目前大部分監督不是由法官進行,而是由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因此這項活動不一定需要法官的配合。 會計師事務所 從權宜和效率的角度來看,最優的解決方案顯然是建立一個涵蓋所有法人的統一的中央國家登記制度,但內部根據三大法人類型群體進行區分——充分保障法人的統治。 同時,由於物質權利和其他憲法情況的不同,這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建立(更不用說為此所需的預算資源數量)。 同時,現有的法人登記制度雖然功能齊全,但內部也存在諸多矛盾,這也是事實,其中最重要的或許就是電子化成果的利用率不高。 連帶權利人平等地承擔相互賠償的義務。 如果其中一方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超出了其義務,他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他所提供的額外服務,但最多以向他收取的索賠部分為限。 從稅收角度來看,信託適合規避某些稅收規則,包括在特定情況下精心製定的國際公約。 在自動程序中,稅務登記程序以及與其他資料記錄系統的連接在提交之日起最多 48 會計 小時內完成。 在自動過程中,系統產生自動註冊,註冊請求者收到帶有增強安全電子簽名的通知。 超過三個月通知的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主張所涉業務部分的價值,且只能在公告發布後一年的時效期限內。 此後,任何人均不得向該公司提出與涉案業務相關的索賠。 有趣的是,值得一提的是,波蘭民法典的相關規則僅規定法人對其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 [21]因此,與法律關係相關的損害賠償既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任何提及。 根據匈牙利現行法規,高級官員如果造成與該法律關係有關的損害,應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管理人未在職權範圍內行事,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就不能說是連帶責任,而是要獨立承擔責任。 如果損害不是由高級官員造成的,則可以確定法人實體的責任。 公司登記 如果成員或創始人權限範圍內的決定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當然必須認為該損害是由法人實體本身造成的。 由此可見,法人實體實際上並沒有對高級官員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是負有彌補義務。 法人沒有義務滿足第三方的要求,作為對某些應受譴責或應受譴責的行為的製裁,而只是想透過在法律中規定這項義務來創造掩護。 法人實體的這項義務並不是其行為受到不利判斷的結果,也不是對某些應受譴責的行為的製裁,而是旨在為債權人有利地分配高級官員的活動所產生的風險。 這些是非營利法人實體,其任務是提供確定的退休金服務,或自助活動。